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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屠宰管理整顿肉品流通秩序

1999-02-1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吕贤如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13日电(记者吕贤如)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提高肉品卫生质量。

通知强调,各屠宰厂(场)必须经市、县商品流通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各级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商品流通部门加强对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取缔力度,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屠宰定点资格、吊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通知要求,各级商品流通部门要加强对出厂肉品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的检查,并配合工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场流通肉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合格证或合格标识的肉品,一律按照未经检验肉品处理。

各级商品流通部门要协助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肉品销售、运输和加工以及宾馆、饭店等用肉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要求从事肉品销售、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定点屠宰厂(场)购入经检验合格的肉品,其销售、运输、加工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监督、检查各销售、运输、加工单位和个人建立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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